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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日表示,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2月21日《新京报》)
“加班费须缴个税”,国税总局的这一最新个税解释,对于普通工薪族来说无疑非常具有“杀伤力”、相当刺痛人心。不妨先看看网上大量涌现的与此相关的评论标题“加班费缴纳个税伤不起”“是对工薪阶层双重打击”……
应当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加班费须缴个税”并非一个新鲜说法,也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早已明确,“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既如此,“加班费须缴个税”何以仍会引发舆论的强烈痛感、让人备感“受伤”呢?它究竟刺痛了什么?
要想搞清这一点,恐怕首先得直面这样一个事实,即有关“加班工资及加班本身状况的事实”。据此前媒体调查,“超过一半”的工薪族有过节假日加班经历,“其中87%的表示没有加班费”,同时“拿不到加班费,71.3%职场人士选择默默忍受”。而针对“加班”本身,有调查显示,采矿业等劳动密集行业加班时间最长,“平均每周16小时”,“89.2%的农民工需要加班”。
不难看出,加班工资及加班本身的事实实际上是,其一,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加班是常有之事,而加班费则是不常有、难以兑现之事200%乃至300%的法定加班工资,长期以来普遍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画饼”。其二,越是低端弱势行业、工资原本有限的劳动者如农民工,加班越是频繁、加班工资也越是难以落实。
落实加班工资或者避免过度加班的时候,我们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似乎总是看不见、不在场,“千呼万唤难出来”,但到了收税、要钱的时候,“加班费须缴个税”却又显得那么无处不在、难以逃避并且“锱铢必较”。同样都是执行国家法律(劳动报酬权更是宪法权利),现实反差却如此之大、如此厚此薄彼,岂能不让人备感刺痛?
另一方面,让人备感刺痛的还有,目前普通居民收入的微薄有限和增长乏力。统计显示,2011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同比实际仅增长8.4%,不仅低于同期GDP增速(9.2%),更远低于国家财政税收增速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95729亿,同比增长22.6%,其中个税6054.09亿,增长25.2%。
收入增长总是不给力,难以实现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之间的同步增长,但“须缴个税”的声音,却总是萦绕耳间、挥之不去,“痛感”怎能不如影随形?化解公众的税感焦虑,除了进一步完善个税结构,给予工薪阶层更多个税减免,让个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体现得更明显,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