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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以中小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现状,日前,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业种养大户、中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试点期间,在小额贷款额度方面,农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在利率和费率方面,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在此基础上适当下浮;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根据丽水市区的实际情况,此次试点工作推出了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参与试点的银行有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中信银行丽水分行、浦发银行丽水支行、浙商银行丽水分行、市农信办、莲都农村合作银行,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为中兴小额贷款公司和浙兴小额贷款公司,参与的保险机构有人保财险丽水分公司、太平洋财险丽水中心支公司、中银保险丽水中心支公司、大地财险丽水中心支公司、安邦财险丽水营业部。
据了解,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则须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一旦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赔偿。从第二年贷款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