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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上述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去年11月28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据负责人介绍,为了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将在已经对外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开谴责制度,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对此,负责人介绍,经统计,深市主板历史上共有30家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实现了恢复上市,其中有24家公司“扣非”后的净利润为负,参照本条款的规定,这24家公司将不能恢复上市。
“为了使该退市条件执行起来更加严谨,并具有可操作性,将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修改为: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年度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负责人说。
《征求意见稿》明确,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
此外,负责人介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如建议进一步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深交所将在今后修改完善其他制度时对其中的合理建议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