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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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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在基本维持原《规则》结构的基础上,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增加了21条,共分12章68条。在加强资产管理方面,新《规则》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新《规则》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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