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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实施在即 创业板借壳或遭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8: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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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去年11月28日对外公布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交所又于昨日(2月24日)作了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说明。

  根据说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的制度安排受到了普遍赞同,并有意见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将 “不支持”改为“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对此,深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并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预计一季度完成修订

  继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在2月22日答记者问时提出要严格落实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之后,深交所昨日晚些时候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同时首次对外透露,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透露,在征求意见期间,该所共收到反馈邮件170多封、网络调查问卷950份。该所还于去年12月5日、12月19日和12月21日召开了三场退市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邀请了部分金融办、证监局、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创投机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市场分析人士、专家学者等各方代表参加,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并对通过各种途径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理、归纳和汇总,对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取了其中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对《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深交所表示,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除此之外,针对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有关内容,深交所将起草有关通知,制定具体的操作条款,同时做好相关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退市制度顺利实施。

  创业板借壳或不被允许

  此前,作为区别于现行主板退市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制度,创业板退市制度主要在6大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一,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或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股票终止上市。

  第二,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第三,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第四,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

  第五,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第六,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而现在,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制度,还将采取以下配套措施:1.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针对每一项退市条件规定具体的退市风险披露时点和披露频率,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2.建立“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会员提醒客户的联动机制”,一旦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深交所将通过会员专区、行情系统等及时告知所有会员,会员应当及时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除了有意见要求应该明确“扣非”的具体情形外,还有意见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将“不支持”改为“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对此,深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于因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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