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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14: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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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衡道庆

  国家发改委昨天下发《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自明年1月1日起煤炭企业供应给电力企业的合同煤价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同时主要港口5500大卡的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而直达运输市场的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

  记者注意到,截至11月29日,环渤海地区港口平仓的发热量5500大卡市场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报收847元/吨,比前一周期下降3元/吨。这意味着还有一个月的时间,煤价如果不出现自发下降,则会被政策“限价”。对此,煤炭运销协会有关人士指出,仅从目前国内主要航线海上煤炭运力需求持续低迷来看,煤炭需求并不旺盛,限价预期对明年煤炭市场影响不大。从煤企的角度来看,合同煤上涨会弥补部分市场限价损失,因此也可以接受该方案。

  记者注意到,此次电煤价格调控的主要措施包括三方面,不仅对合同煤价和市场煤价进行了限制,还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

  “各种名目的政策、运输和交易成本不断增加,是支撑煤炭价格不可能大幅度下滑的原因之一。”资深煤炭专家李朝林直言。

  他告诉记者,如河南省对出省煤炭增收20元/吨的价格调节基金,贵州省对出省煤炭增收200元/吨的价格调节基金,山西省的煤炭出省费、资源费、煤炭票、交警乱设障、乱罚款费用越来越高等,都不同程度地推高了煤炭价格。

  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此轮调控施以重拳。

  通知规定,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即每吨23元,并不得对省内外用煤实行不同标准。已依法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未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的,不得新设基金或收费项目。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在2012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实施电煤价格调控的方案,特别是清理整顿基金收费项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报送发改委,以保证措施落地。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针对煤炭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较多、标准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既有利于促进煤炭市场顺畅流通,也有利于帮助煤炭企业缓解经营压力,更好地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政策。”

  “这次调控是在保障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较好收益,不影响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实施的。”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

  据透露,为保障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国家还将采取以下多项措施,包括增加市场供应,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尤其是长期合同电煤的运输。再者,政府还将加快煤炭产地向消费地的铁路建设,着力消除铁路运力瓶颈制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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