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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大国重税困局:中央地方财权格局面临再划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14: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企业家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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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赵辉 本刊记者 黄秋丽

  2011年以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大型企业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而温州、东莞等地甚至出现大批企业关门现象。与此情形相反的是,中国政府收入、支出在大幅度增长。

  据财政部数据,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首破10万亿,达10.3万亿元,增长24.8%,增幅连续两年超20%。相比之下,2011年的GDP增长仅9.2%。从更长时间跨度看,自1996年以来,无论按现价还是可比价格计算,财政收入增长率均大大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为此,本刊选取了100家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它们的税负情况以及减税的满意度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问卷显示:69%的企业认为税负过重,31%的企业认为税负适中,90%的企业希望承受的税负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由此可见,绝大部分企业对于自身的税负水平是不满意的。

  透支、透支!

  娃哈哈集团回复本刊的调查问卷显示,娃哈哈集团2011年税收总额占总营收的8.46%,占企业利润的64%。娃哈哈认为,比较合适的税收水平是税收占总营收的5%,占企业利润的40%。

  这是一组令人吃惊的数据:在本刊的调查样本中,制造业企业中,总税收与企业利润的比例高于50%的占46%,有23%的企业税收与利润的比例超过100%;服务业中,总税收与企业利润的比例高于50%的企业则占57%。

  在采访中,一些高科技企业透露,他们不仅没享受到相应税收优惠,反而被“秋后算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高科技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31日颁布的111号文件第2条规定,对技术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在这个限定条件下,绝大多数技术转让都不符合条件。国税111号文件第5条还规定,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于是,许多公司须退还或补交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减免的所得税。深圳朗科科技的2011年半年报披露,由于国税111号文件,须退还2008年以来减免的所得税571万元。

  “任何法律都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国税111号文件要求却与此相悖。”深圳一家高科技公司董事长说,“这到底是叫扶持高科技企业发展,还是叫秋后算账呢?”

  税收只是企业负担的一部分。据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测算,2009年企业税外收费2.19万多亿,占到当年整个6万亿税收的1/3,这两年比例仍居高不下。由于房地产调控,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下降,地方政府征收“过头税”现象屡禁不止。

  “我们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外,地方税费负担亦很重。包括水利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还有各项名目繁多的政府规费,令企业难以承受。”宗庆后说。

  根据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显示,2009年按全口径计算的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达32.2%。这种宏观税收负担不仅超越很多发展中国家,而且“赶英超美”。这意味着国民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地流向了政府—也说明减税有足够空间。

  面对2012年复杂的经济形势,中国企业减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本刊的调查样本中,高税收对制造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33%的企业认为税收负担将直接影响他们的设备升级;42%的企业认为将直接影响创新和转型升级;33%的企业认为会影响员工福利和收入。在服务业企业中,27%的企业认为高税收会影响研发投入;36%企业认为会影响与员工福利。无论制造业还是服务业,人力成本的上涨、人员流动过快,使得企业迫切需要也有意愿提高人员收入和福利,而这些是和高税收相冲突之处。

  转型到扩围

  2008年国家正式提出“结构性减税”,此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措施,如下调关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流通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工矿企业的减税等。

  然而,这些措施的作用都很有限。财政部税收科学研究所主任孙钢认为,首先是范围小。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的对象是个人,而个人在税法上是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只有这两种人适用提高起征点,很多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优惠;其次是幅度小。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0元-5000元调整到2万元,相当于每天667元,连农贸市场的菜农也可能超过。

  2008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从2009年1月开始,中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导企业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准予抵扣。然而,至今企业能够进行抵扣的资产只有机器设备。因此,此次改革只能算是“半转型”。“半转型”了仅两年,增值税“扩围”就被推至台前。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

  “营改增”,虽然能有效地消除流转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相应服务业行业的税负水平,但很多企业仍感受不到减税的好处。首先,面太窄,只限于上海,且只限定几个行业,力度太小。广州市人大代表、硅宝科技董事长王跃林认为,减税喊了这么久,出台的政策弄得很复杂,动作还这样谨慎,远低于预期。

  在本刊调查中,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一些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主要原因就是服务业不像工业企业有设备、原材料增值税,资产少、基本没什么可以抵扣,但税率却增加了。

  此外,“营改增”地区试点,会形成政策洼地,很多资源都挤入这样的城市。比如上海的运输企业开票能够抵扣11%的增值税,但其它地方只能抵扣7%。那么谁都喜欢上海的运输企业。“营改增要么全国推开,要么全行业推开,这样才比较公平。”孙钢说。

  而在企业特别是制造企业,更最重的是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在本刊的调查样本中,75%的企业提出关于降低所得税的建议,56%的企业提出降低增值税的建议。

  据孙钢测算,上海试点“营改增”减税额为50亿左右,而上海增值税2011年是1000亿,只减了5%。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所主任安体富教授是持适度减税观点的代表性人物,他认为中国大多数企业适用的17%的增值税率太高,应逐步调整到11%左右。

  然而,“这关系到几千亿的财政收入。政府不会轻易动的。”孙钢说。

  利益重分

  增值税从“转型”到“扩围”的推进,不仅是税种吸收合并问题,还隐含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再划分的问题。

  目前中国基层政府财政紧张,主要原因是地税体系不完善,缺乏更多好的主体税种。这是造成各地出现“土地财政”和乱收费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营业税是目前地方政府唯一的主体税种,中央如果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是否应该为地方政府寻找并设计好一个新的主体税种呢?按照此前的大家热炒的方案,物业税或其它财产税是最现实可行的地方税替代品种。但财产税开征却一直是“只闻楼梯声”。

  在未找到地方新的主体税种之前,增值税的“扩围”将动摇分税制。现行分税制,其实主要分了增值税和所得税两种共享税,其中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是75%归中央、25%归地方;所得税中央分60%、地方分40%。在1994年和1998年制定两税分成比例的前提是,作为流转税之一的营业税作为地方税,其收入完全划归地方。

  如今的“扩围”改革,要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其实意味着中央把一个地方的主要税种又变为共享税了。尽管改革试点方案中强调,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显然只是个过渡措施。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郑建新对外界明确强调,试点结束后,“营改增”的税收征管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这就意味着当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所得税的分成比例存在的基础松动了。基础不在,中央与地方势必将重谈共享税的分成。

  实施18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面临重构,企业家们也很关心。宗庆后建议:在财税体制上要合理安排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机制,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即要求地方做什么事、需要多少财力,就直接留给地方多少财政收入,改变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先收后拨的现状;同时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应着重关注财政收支平衡问题,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着力于发展经济,改变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喜欢戴上“贫困”帽子向中央政府要补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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