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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惠州科协主席黄细花在微博中提出,“加班累了,辛苦了,加班费能否免征税?”不少网友对此发表评论,辛苦赚来的加班费再收税,的确有失人性化。但也有网友担心,单位会以发放加班费之名偷税漏税。
加班不同于正常的上班,职工为此牺牲了正常的休息时间甚至付出了身体健康的代价。加班费真正是辛苦钱,因此《劳动法》才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300%的加班费(标准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休假日300%),以此来补偿职工的额外付出。要是这笔钱再交了20%的个人所得税,那就和平时正常的工资收入没多大差别了,显然与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抵触,有违立法本意。设立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作为“富人税”,对工薪族的加班费免征税理所应当。
但加班费能否免征税的关键是如何把加班费和正常的工资、奖金、津贴分开,以免单位用加班费的名义帮员工逃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因为把一部分工资用加班费的名义发放,只需要伪造张加班工资单就行了,而有关部门要证实其造假行为却很困难。在没有更好办法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可以给加班费定个免征额,如每月1000~2000元,超出则应正常征税。想来,一般员工也很少能拿到每月2000元以上的加班费,这可以使绝大部分普通工薪阶层受益。如果发现单位与员工串通造假,则一并重罚,情节严重的以逃税罪论处。
至于有人说加班费不征税会助长那些疯狂安排加班企业的气焰,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加班费不征税得益的是员工,不是企业,企业的加班费支出并没有因此减少,也就不存在因为省了加班费就多安排加班的情况。
对于加班的时间,《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每月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而且应该征得员工同意,自愿加班。目前一些企业出现的强迫加班和加班时间过长问题,都已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之所以这样的违法行为一直得不到纠正,是因为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管出了问题。要解决过多加班的问题,既需要员工积极举报,主动维权,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部门的监督与问责,促使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