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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60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历史性转变。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培训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0万所以及2万多所民办培训机构,成为希望提高学历层次、就业能力或文化素养的不同人群的学习和提高的平台。
但是长时间以来,教育与培训在人们心中是模糊的。而且与教育机构不同,民办培训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面临着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办法缺失的状态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指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条款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但是目前国务院尚没有发布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地方法规中规定了当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程序,但是目前并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规对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程序进行明确。
区分经营性培训与传统意义的教育的监管办法,有助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规范发展,使培训机构更好的服务大众。因此呼吁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应监管政策,明确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或者请立法机构考虑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的内容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