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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车船税全年可减轻小排量车负担28亿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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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措施和成效等问题进行回答时表示,车船税法使占乘用车总量87%左右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标准下降,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28亿元。

  税务总局表示,车船税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各地公布的乘用车税额标准看,占乘用车总量87%左右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标准下降,成为本次车船税立法改革的受益主体。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28亿元。

  税务总局称,车船税法是在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的。车船税法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将乘用车由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从各地公布的税额标准来看,与原来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相比,排气量1.6升(含)以下乘用车的税负下降较多,排气量1.6-2.0升(含)乘用车税负基本保持不变。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8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

  税务总局指出,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近20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全国平均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了原税负水平。各地在降低中小排气量乘用车税负的同时,强化了对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收调节,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另外,各地根据法律授权,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基本都给予定期减免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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