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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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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税总局、工信部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通知明确了节能型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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