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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投诉:废除全额罚息 消费者还要等多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1: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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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由中国消费者报(微博)和腾讯网财经频道联合推出的“银行哪些条款最霸道”调查活动近日揭晓,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被网友认为是最应该修改的银行霸王条款。

  2009年2月,工商银行宣布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3年过去了,除了农业银行信用卡采用“未清偿部分”计息方式外,其他银行仍继续执行全额罚息制度。这一屡遭各级消协、法律专家和消费者诟病的霸王条款,为什么能雷打不动地顽固执行呢?废除这一不合理规定,消费者还得等多久?

  质疑:惯例只是借口,根源在垄断

  “少还信用卡44.60元,逾期10天竟产生1070.57元的循环利息!”近日,网友“艳妮”通过微博爆料,自己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遭遇全额罚息“霸王条款、强盗逻辑”。

  据网友“艳妮”介绍,她的信用卡账单2月23日应还41994.60元,结果她提前还款时,通过ATM机还了41950元,少还了零头44.60元。3月5日,“艳妮”收到银行寄来的账单,上面赫然写着循环利息:1070.57元。

  面对消费者的质疑,银行方面称,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是银行风险管控的一种手段,并非霸王条款。事实果真如此吗?

  专家告诉记者,对于信用卡逾期未还款,国际上有两种计息方式,除了全额罚息,还有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可见,工商银行现在采用的按未清偿部分计息也是国际惯例。那么,其他银行为何不遵照这一惯例呢?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朱小川说,“全额罚息为国际惯例”的说法其实只是国内发卡机构的一家之言,而并非真正的“国际惯例”。例如,美国对信用卡透支额的计息方法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平均每日余额法、调整余额法、前期余额法和双周期余额法。如果持卡人在最后支付期限前仍未支付最低还款额,那么信用卡发卡机构一般会向持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迟付费,透支额的适用利率也有可能会提高,但透支额仅指未偿付部分,而不包括已偿付部分。

  朱小川说,事实上,各国信用卡立法或者行业惯例普遍都朝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发展,国内发卡机构应该从尊重我国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费习惯和本国文化及制度环境的角度出发来选择计息方式,而不是动辄就挥舞着国际惯例的大旗来忽悠持卡人。

  虽然屡受质疑,但银行方面坚称,全额罚息是格式条款而非霸王条款,符合中国银监会的规定。2009年6月,北京市相关法院对首例消费者诉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判决,裁定消费者败诉。此后,银行更加顽固地执行全额罚息条款。

  不过,在湘潭大学法学院贺娟看来,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签订过程中,银行未履行对全额罚息条款的说明与提请注意义务,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要求,是无效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有“欺诈”和“恶意”的性质,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

  “全额罚息明显有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说,银行收取利息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应该高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超越《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立场不同,看法迥异,难免产生分歧。但是,全额罚息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否则,只能遵循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刘俊海建议,一方面银行应该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避免持卡人经济损失扩大,并自觉清理霸王条款,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另一方面,持卡人也应该做好还款记录,提醒自己记住还款日期,避免产生损失。

  为什么多数商业银行仍然使用“全额罚息”条款?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除了风险管控,还有利益方面的考量。“主要是由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垄断性太强、竞争力不足,每家银行都有其固定的客户源,客户不会因为单方面实施何种罚息方式而调换银行,同时,客户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只希望自己的利润能做到最大化,而忽略了客户的切身利益。”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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