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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保荐监管意见 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21: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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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自《意见》发布时起,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6个月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可连续计算),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在有效期内即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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