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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众两院3月5日、6日分别全票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这是在美国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危机下通过的。它不但不能避免“双重救济”的发生,相反,该法案正是为了规避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商务部“双反措施”违法的判决而采取的“曲线救国”之路
武长海
《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赋予美国政府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利。如果该法案生效,美国就可以对包括中国出口产品在内的外国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源于美面临的政经双重危机
从经济的角度看,美国失业率高企、经济复苏缓慢。根据美国劳工部的最新数据,2011年美国的失业率高达9%,新增就业率为零;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经济增长率为1.7%,复苏乏力。据有关部门的民调显示,60%以上的美国人不满意奥巴马的经济措施。从政治上来看,美国正值大选之年,但现任总统奥巴马的支持率创新低,只有40%的受访者表示会支持奥巴马连任。
在这种双重背景下,一方面,奥巴马政府为了促进就业、复苏经济除了采取一系列的国内措施外,实施增加出口、减少进口的贸易政策措施也是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美国的进出口货物贸易仍然存在巨大的不平衡,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1年美国货物进出口额为36874.8亿美元,比上年(下同)增长15.5%。其中,出口14805.5亿美元,增长15.8%;进口22069.3亿美元,增长15.4%。贸易逆差7263.8亿美元,增长14.4%。美国的前四大逆差来源地依次是中国、墨西哥、日本和德国;逆差额分别为2954.6亿美元、655.6亿美元、626.4亿美元和492.7亿美元,其中墨西哥下降1.3%,中国、日本和德国分别增长8.2%、4.3%和43.8%。中国为美国贸易逆差的最大来源国以及作为第二大经济体,对美国造成的所谓“威胁”可想而知,利用贸易措施来减少从中国的进口“顺理成章”。因此,美国参、众两院3月5日、6日分别迅速全票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赋予美国政府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利,从而抑制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当然,这项措施主要是针对中国,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中国企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15年内,即到2016年12月10日前,将不被看作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一旦遇到反倾销和反补贴,允许进口国在确定倾销或补贴的价格可比性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所以,美国一直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来对待,并且充分利用该条款,抑制中国的产品出口。
另一方面,2012年是美国的大选之年,事实证明,每当美国大选之年,“中国问题”都将成为“象驴之战”争相炒作的话题。《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就是针对“中国问题”的话题之一。
该法案的修订是在美国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危机下进行的,修法的进程已经走到最后一步,只需奥巴马大笔一挥就能生效,但已经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制止奥巴马签字了,该法修正案必然会很快生效。
美“双重救济”披上“合法“外衣
《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不能避免“双重救济”的发生,相反,该法案正是为了规避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商务部“双反措施”违法的判决而采取的“曲线救国”之路。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现有法律并未授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即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获得国会授权。
从该修正案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看,都不能避免“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的重复计算。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执法部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在进行“执法”时,具有极大的不透明性、歧视性、选择性和政治性,完全为利益集团所用。因此,《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不仅是“双重救济”,更是违背了WTO的公平和公正精神,在国内外或不同国家间实施了“双重标准”。
可能加剧中美贸易摩擦
如果《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生效,并不会引起中美贸易战。因为即使该法案生效,美国也会慎重使用“双反调查”,中美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双方存在着巨大的互惠互利,而不是单向的,中美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除了货物贸易外还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和金融、科技等多领域,后者往往是美国占主导。中国现今和将来巨大的市场需求,是美国经济发展所必须的依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美不会引发贸易战,否则双方都会遭受毁灭性打击。但美国的贸易保护必然遭到中国全方位的报复,以达到利益平衡。因此,历史证明,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从长期看是不会停歇的,遏制与反遏制、报复与反报复将不断重复上演,但发展也是永恒的,会在不断摩擦中前进,也就是曲线式上升发展格局。
中国可采取的应对策略
自美国于2007年10月通过了对中国的首起“双反”裁决以来,美国商务部至今共作出了20多个针对中国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裁决。《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如果通过并生效,必然会对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出口和中国政府扶持产业的行为能力造成极大影响。
从中国出口企业来讲,在出口前,尽量避免“采取低价策略”,在享受各种税收、财政补贴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时,应该注意优惠政策依据充足、执行准确、程序规范,严格根据WTO的规则进行,避免“授人把柄”。在被发起“双反调查”后,受害企业应该联合起来,集体应诉。
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来看,首先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诉讼;其次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做好法律应对工作;最后,中国在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战略产业时,应当注意相关政策与WTO规则的相容性和合规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