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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陈鸿桥:创业板将推较低标准企业上市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1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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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副总经理陈鸿桥昨日在“上市公司‘南山板块’跨越一百高端论坛”表示,目前创业板中按第二套较低标准保荐上市的公司太少,第二套标准门槛很低,但几乎没有保荐机构愿意保荐这样的企业。未来深交所将加大力度,推动“小而新、生面孔”的企业上市,推进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陈鸿桥特别强调:目前创业板发行上市采用标准较低的第二套标准的几乎没有,保荐机构对推荐“小而新、生面孔”的企业不积极,“而往往可能正是这样的企业,更能体现出创业板支持创业创新的特色”。

  陈鸿桥表示,资本市场吸纳新型业态和创新企业也面临新的需求。中国互联网各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尚没有几家企业在国内上市,而新的互联网企业产业已开始涌现,并带来社会经济生活的改变,但是很多企业还是优先选择海外上市,对国内市场上市持有疑虑。此外,服务类企业偏少,与服务业战略地位不相称,制造业还是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的大头。

  面对日新月异的创新活动,陈鸿桥指出,还需学会如何让制度适应新兴产业新需求,即“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他认为,要发挥资本市场的“特长”,把握创新的实质与核心价值最重要;以及重视能对生产活动、消费方式、商业模式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效率、质量、成本、安全性能等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创新企业。

  陈鸿桥还建议从三个层面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创新。首先,应考虑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在操作、执行层面改进、优化保荐发行思路和流程;其次,在监管层面改造、完善一些现有规定,如上市门槛降低问题、保荐责任加大问题;最后,借未来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际,从法律层面完善,为资本市场更有效地支持创业创新提供制度法律环境。

  陈鸿桥还具体提出了五点经验,包括不宜局限于成熟的产业与熟悉的制造业保荐发行理念;不宜把创新局限于技术创新或技术发明、专利;不宜拘泥于简单的财务数据或纠缠于经营的细枝末节;不宜以机械式、经验式、固化的思维评判创新企业;不宜让企业在经营模式上为了迎合上市而刻意改变符合正常运营要求和规律的现有做法。(记者 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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