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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重组后未弥补亏损上市公司提出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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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证监会今天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据了解,这是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1号指引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组事项而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该指引明确了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针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个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持监管要求公开透明,便于市场解读和操作,同时以此指导日常监管工作,不断统一证监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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