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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10: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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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4月2日电(记者 沈汝发)福建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等日前联合出台规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落后产能生产用电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

  福建省规定,对“十二五”期间列入国家淘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规定属于限制类的,其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0元/千瓦时;属于淘汰类的,其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属于福建省超出国家标准淘汰的落后产能,差别电价加价幅度逐年递增,2012年的加价标准为0.10元/千瓦时。

  福建省要求,所有列入当年国家或福建省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应全部列入当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未能按期淘汰的,自第二年1月份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一年加价标准的2倍,自第三年1月起,其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第一年加价标准的3倍。

  根据规定,企业落后产能与其他产能用电原则上要分表计量,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核定企业落后产能用电占企业全厂用电的比例。企业落后产能用电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高峰时段按相关规定上浮,低谷时段不下浮。

  福建省要求,严禁各地以各种名目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已经实施的地方应立即停止执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防止落后产能企业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等手段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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