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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快递行业四类"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1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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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4月4日电(记者康淼)福建省宁德市消委会近日发布消费提示: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快递物流业发展迅速,但目前我国在快递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快递公司经营不规范的行为较普遍,快递行业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要警惕快递行业四类“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一:快递延误不赔。

  据宁德市消委会介绍,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之二: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

  宁德市消委会表示,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其次,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问题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是快递公司的义务,如果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霸王条款之三: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或不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

  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提示寄件人相关限制内容,或者用极小的字体蒙混过关。宁德市消委会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霸王条款之四:限制索赔期限。

  属于这类条款的有:“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宁德市消委会认为,快递用户有索赔权。其次,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3种,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如自行设置索赔期限,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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