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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著作权法第46条是为防止唱片公司垄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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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出台后,针对音乐界业内人士的意见和疑问,中国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日前回应称,修改草案,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要从技术角度解决著作权人的获酬权问题。

  刘平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恰恰是在技术获酬权的层面,要解决获酬的问题。既然法律强制规定是获酬权,而不专有许可权,不经过许可就可以使用,但是一定要保证权利人的获酬权。如果技术层面保证不了获酬权,那么法律许可这个制度就形同虚设了。所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这方面修改的目的,就是加强在技术层面,使得相应的著作权人获酬,以这样的措施和机制,来保障相应的原创音乐作者的获酬权。针对第46条规定,刘平解释说,这并不是为了限制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是为了广大创作者的利益,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这样的修改也符合国际惯例。

  据齐鲁晚报报道,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刘平介绍,“个人声明不得使用”例外条款,在世界其他国家基本找不到同样的规定,中国是一个例外,如果这样规定,唱片公司极有可能迫使著作权个人做出不得使用的规定,以达到垄断目的。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并非著作权个体所能够支配决定录音制品。所以,草案中录音法制许可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市场垄断。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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