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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政“存量发行”与《公司法》相悖?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0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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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讯】(记者钟国斌实习生沈雯君)《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出炉,便引起市场各界广泛热议,其中三年以上原始股东股份可向网下配售成了关注的一个焦点。IPO新政存量发行是否与《公司法》相关条款相抵触呢?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经济家刘纪鹏和证券律师郑名伟。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若引入存量发行,网下投资者受让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所转出的老股,可以在上市后随意卖出,与《公司法》上述规定不符合。

  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股发行改革中股东可向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这一规定是技术层面上的调整,是证监会对股票转让做出细微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股票发行转让的本质和主流,而是在细微改动中的创新之举。其实,《公司法》中看起来与之矛盾的条例是针对之前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就是存在内部职工股的公司,那么现在不能再叫内部职工股这个名称,所以就使用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这个概念,所以实际上这条规定是限制这部分股份。归入法律后,也就将没有发行内部职工股的股份公司设置了股权交易限制。

  刘纪鹏表示,《公司法》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都有不适宜的地方需要修改,再者,法律是死的,技术是活的,相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技

  术上可以得到调整,将会与法律相辅相成。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表示,新股发行改革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这项改革实际上是允许获得原始股的权富阶层在新股上市时可以高价抛售其原先低价获得的原始股,在新股价格下跌时抄底买回。原始股赚一次,新股流通时又抄底再赚一次,新股发行很可能沦为权富阶层的获利场所。另外,这项改

  革可能与现行《公司法》第142条冲突,可能构成法律障碍。

  郑名伟还表示,新股发行改革“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可能也会造成一些新的困扰。因为有能力参与购买网下一笔配售量的资金动辄上千万,不是一般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参与的,也是由主承销商“推荐”的,可想而知,主承销商“推荐”出的个人,会完全按照主承销商的意愿报价,市场约束将会进一步减弱。这样的询价,像八菱科技、朗玛信息这样因询价不足而中止发行的情况估计将不再发生,发行人更不用担心因定价过高而报价不足的现象,可想象新股价格将会更加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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