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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力支持与保障。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人民法院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仅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且设置有须经有权机关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前置条件,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则仍暂不受理(在《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长期“暂不受理”容易遭受质疑);二是未确立集团诉讼制度,而在美、英等证券市场,集团诉讼是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三是仍缺乏投资者保护组织(例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公益组织的公益诉讼机制;四是对欺诈行为的界定较为原则,且未反映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等仍缺乏一般规则。建议以正在进行的《证券法》司法解释起草和《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对证券欺诈民事案件的受理、欺诈行为的分类与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集团诉讼及公益诉讼等做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