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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虚假陈述将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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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市上市公司诺普信(002215)将因其财务造假付出应有的代价。昨天,著名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告诉记者,他将公开征集诺普信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的委托代理,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向他报名,估计符合条件的有数千人,股民受损金额超亿元。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18日上市,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称,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递延所得税资产106万元,应收账款、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诺普信公司处以9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整账务。其后,多名股民就此事项咨询刘国华律师,了解如何维权。

  刘国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管辖地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日则为2012年11月11日,如之后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诺普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诺普信虚假陈述而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即日起,刘国华将向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符合条件者可与他联系,电话:020-22055603,18928745076。(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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