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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保监会对外公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决定用3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中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按照规划制定的总体目标,要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提升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据介绍,2003年至2007年底,保监会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代制度体系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架。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规划提出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制度体系,分五个步骤加以推进。而从2012年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包括制定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完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关制度等;到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2015年开始,用1至2年的时间,征求行业意见,进行多次定量测试,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