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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公司侵权案终审 四产品外包装设计被判抄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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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法院公开审理,由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亲自担任法人代表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葡萄酒公司)侵权案浮出水面:茅台葡萄酒公司生产的 “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四种产品包装设计方案系抄袭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誉公司)设计。2011年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茅台葡萄酒公司、茅台葡萄酒公司运营商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世好公司)公司侵权,要求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公司驰誉公司共计24万元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据了解,2009年,驰誉公司与茅台葡萄酒公司、全世好公司进行了合作洽谈,驰誉公司为对方量身定做了包装设计方案,不过三方未能最终达成协议。在接触过程中,驰誉公司的原设计方案遭泄密并被仿制。

  “对于驰誉公司受到的伤害,24万元不是一个大数目。”驰誉公司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丁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驰誉公司更看重法院对 “茅台葡萄酒侵权”性质的认定。

  茅台产品被判侵权

  茅台葡萄酒四款产品 “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均被认定侵权,上述产品属于茅台葡萄酒盛世佳酿系列。

  以“茅台-小产区”为例,西城区法院认为,“对美术产品是否构成抄袭应从二者设计图形、图像色彩、立体构成等角度进行判断。茅台红酒公司使用‘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与驰誉公司设计的 ‘茅台-小产区’的瓶标、外包装图案对各部分选材范围、布局安排、颜色应用存在较高比例的相似之处。”

  经终审判定,全世好公司、茅台葡萄酒公司应就“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四款侵权产品赔偿驰誉公司4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合计24万元。

  老客户介绍的生意

  丁涛介绍说,一位朋友向全世好公司董事长颜世国推荐了驰誉公司。2009年3月,颜世国以“茅台公司”名义向驰誉公司提出了策划设计“盛世佳酿”系列产品的项目委托。“他要求先见到方案。”丁涛说。

  驰誉公司即刻动工,耗时一个月设计了包含上述四款产品外包装原始图样的原始方案。期间,颜世国曾到驰誉公司多次就方案进行交流,而茅台北京办事处一位经理也曾到驰誉公司向设计师介绍企业背景情况,并提供了茅台商标、酒庄图案等设计素材。

  丁涛提供证据并表示,2009年4月27日,颜世国、丁涛与驰誉公司设计师刘圣夫三人向茅台葡萄酒总经理钟怀利呈交了原始设计方案,“钟怀利总经理签署了修改意见后,嘱咐颜世国要把驰誉公司的整套设计方案上报到贵州茅台法务部进行审核,审核后茅台公司才能正式与全世好公司、驰誉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钟怀利总经理并要求驰誉公司起草一份正式策划、设计价格单上交至茅台公司进行审批。”

  2009年5月8日,驰誉公司依照钟怀利总经理的要求,将一份《茅台葡萄酒整体策划、设计价格单》列好并交由颜世国上报给茅台公司。诉讼中,茅台葡萄酒公司将这份价格单提供给了法院。

  上述策划中,驰誉公司为茅台葡萄酒盛世佳酿系列设计了 “茅台-国尊”、“茅台-橡木桶”、“茅台-小产区”、“茅台-贵宾楼”等产品,罗列了部分产品的“命名费”,并对包括产品瓶体设计、礼盒设计、手提袋设计、不干胶标签产品设计等罗列了费用。报价总计为192100元。

  招商手册“泄密”

  合作蜜月期里,不仅驰誉公司将茅台葡萄酒公司作为未来的战略合作伙伴,茅台葡萄酒公司还为丁涛印制了一套挂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头衔的名片。在颜世国的邀请下,丁涛还参与了该公司在西安、成都两地的招商活动。

  驰誉公司受托为招商专门制作了20本《茅台葡萄酒鉴赏手册》,该手册中包含四款侵权产品的设计图,“颜世国给茅台公司上报了驰誉公司的整体策划设计价格单后,他说要将此册用在西北、西南地区所开展招商活动的宣传上,希望能争取到更多的经销商来做茅台葡萄酒。”

  “颜世国在临行之前对丁涛郑重承诺,此册仅供他临时在西安、成都两地招商时使用。”丁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上述招商手册价格单时表示。

  让丁涛未曾预料到的是,“几位经销商对此册的新产品介绍很感兴趣,执意要带走几本。最后驰誉公司只收回15本。”据他推测,其中至少一本后来到了全世好公司手上,并被转交给其他设计公司参照设计。

  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被告全世好公司在接触原告作品之后,将原告作品实质性内容提供给他人通过再创作应用于后续包装装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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