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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包装涉嫌侵权一案或将在3天后出现转折。此前法院一审判定,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在4款茅台葡萄酒外包装设计上对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2月21日,茅台葡萄酒包装涉嫌侵权案二审启动了谈话机制。据双方代理律师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一审原告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提出了150万元和解赔偿要求。同时,法院也批准茅台葡萄酒公司与全世好公司可在3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这一提议。驰誉方面称,如果对方同意上述赔偿方案,将不再提侵权之事。
据专业人士介绍,终审前由法院出面进行调解是为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然而,昨日的调解过程似乎并不简单顺畅,一个仅能容纳6人的谈话室将关注此案的旁听者们挡在了门外,调解进行了足足3个半小时。当事三方对一审判决的结果进行了反复核实、查证。而二审法官对此前的侵权判定似乎也并没有太多异议。
昨日晚间,茅台葡萄酒公司的代理律师告知《国际金融报》记者,已将驰誉公司提出的150万元调解方案传达给茅台葡萄酒公司,至于委托方的态度,暂时还不清楚。此后,本报记者试图联系茅台葡萄酒公司总经理钟怀利,但对方手机一直处于通话状态,未能联系上。
实际上,尽管处于调解期,但茅台葡萄酒一方始终不能接受“侵权”的罪名,并坚持认为,该案只存在合同纠纷,并不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
但驰誉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继泉认为:“双方当时已构成口头合同,但在作品完成之后,茅台葡萄酒的代理公司全世好公司拒绝采用我方当事人的方案,这也意味着合同的委托已经结束,因此我们选择侵权诉讼作为主体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