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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本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服务费。公积金管理部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3月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并于日前正式发布。
●适用范围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
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提取方式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受理时间从5月1日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开始受理此项业务。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所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2012年1月以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
●申请方法申请提取时,申请人应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各公积金区、县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受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准予提取审批单;不准提取的,受理部门需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准予提取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各区、县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转账手续。(记者 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