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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美容业三大陷阱:美容消费严防大额预付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14: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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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美容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女性消费项目,但在“美容消费”中很多女性受到伤害,由于不了解法律知识,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根据审理的美容纠纷案件,提醒消费者规避其中三大陷阱。

  陷阱一 混淆服务范围

  美容分“医疗”和“普通” 法律要求不同

  对于美容消费的类型,普通消费者大概会知道“整形美容”和“美容院美容”,但是很多美容院除了做按摩护理之外,还会从事诸如“打瘦脸针”、“注射隆鼻”、“皮下抽脂”等美容项目。

  海淀法院陈昶屹法官说,法律是按照美容服务是否涉及侵入皮下组织为分界点的,侵入的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法律要求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医疗美容资质,消费者一旦受到人身伤害,一般会按照医疗责任纠纷进行处理。非侵入的属于“普通美容”范畴,法律仅要求美容机构有合法的工商营业登记及一般美容技能资质的技师资格即可,而不需要专业的医疗资质及医师资质,消费者发生人身损害或其他纠纷时,只能按照一般人身侵权或服务合同纠纷处理。

  例如很多消费者在美容院里做皮肤护理时,美容师推荐打瘦脸针就直接加在美容服务中一并服务,也没有任何注射记录,事后因为瘦脸针有问题,瘦脸变成了“僵尸脸”,结果美容院不承认,坚称其没有医疗美容资质,不会从事打瘦脸针这样的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审核美容服务提供者的美容资质及服务范围。

  陷阱二 优惠背后有玄机

  “预付费交易”变“产品购买”小心被套牢

  很多美容消费者到美容院做美容时,为了获得会员身份及高额折扣的优惠,往往会直接向美容院先行支付一大笔款项办理会员卡,预定哪一等级或哪一产品系列的若干次美容服务。但殊不知其中就暗藏陷阱,美容院与消费者签订的是美容产品购买协议,在该协议中注明,消费者购买了某品牌的高级精油或护肤套装,并不写明消费者是预先支付多少费用预定将来多少次美容服务,结果再出现变故,消费者要求退款时都遭到美容院合理合法的拒绝。

  陈昶屹法官说,问题的关键是很多美容院为了规避,将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付费办卡关系变成预付费关系,定位为一次性买卖关系,这样消费者就很难退费。因“产品购买”关系就是一般的买卖关系,即时完成交易,解约就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但没有任意解除权,而“预付费交易”关系是预先设定最高额度的多次买卖交易,必须到最后结算时才能确定最后的交易次数与额度,而且在消费者没有消费意愿时,可任意解除双方的交易关系。因此,消费者在美容消费缔约时应当向美容院了解清楚双方的消费方式及消费关系,以免为自己消费维权增加法律障碍与难度。而且,应该尽量避免贪图折扣而大额预付费的交易。

  陷阱三 广告玩文字游戏

  美容“效果”和”结果” 小心被忽悠

  普通美容消费实质上是一种无形的劳务性消费,本身很难以确定有形的美容结果性标准,除非是有特定模型的整形美容消费。由于美容效果本身的模糊性与难以衡量性,使得美容机构容易在美容广告上玩文字游戏,通过夸张的广告宣传诱使潜在的美容消费者产生消费的欲望与冲动,而在美容消费者尝试服务之后才大呼上当。

  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容效果”与“美容结果”概念的混淆。例如有美容机构在广告中会宣传其使用了特效美白产品,消费者接受多少次美容服务后会有美白的效果,而消费者接受服务之后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结果找到美容机构要求其承担虚假广告、欺诈交易的责任,但是美容机构却振振有词,称其广告中说的是会有美白效果,并没有说美白到什么程度的结果,效果总是有的,但其并没有保证一个可衡量的结果。也正是由于没有设定可参照或可衡量的结果性标准,对主张“美容效果”的消费者进行司法保护带来了事实与法律上的障碍。

  陈昶屹法官建议,如果美容消费以要达到特定的结果性状态为目的,就必须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参照标准,否则抽象化地约定效果,很容易被美容机构“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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