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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议。这部地方法规自1985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过了27年。27年中,与这部地方法规有关的经济社会生活、法制建设发生了许多变化。
变化一
经营方式性质特征
27年来,城乡集市贸易的性质特征、经营方式、管理体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过去,城乡集市贸易主要由政府开办,主要交易农副产品、手工艺品、轻工业品;如今已转为社会承办,农副产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等各类商品在此集中交易。
为此,与这部法规同时施行的《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废止。2005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监管作出明确规范。
变化二
已有新法律法规涵盖
近年来,食品管理的理念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转变,新法律、法规不断健全。这部地方法规的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替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办法,本市制定了配套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依据。
此外,这部地方法规所涉及的禽畜检疫,现在也主要依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管。
变化三
监管部门职能转移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卫生部门的职责已经发生转移,目前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对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