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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日前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建成投产的磷铵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公告的磷铵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下属磷铵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二)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磷肥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四)企业磷铵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一)不能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四)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复核申请。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