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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须公开招标保本微利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22: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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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吕诺)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参与新农合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公开招标确定,委托经办费用标准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

  意见提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成本、内容、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经办服务费用标准,并建立经办服务费用形成和常规调整机制。

  意见明确规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坚持自愿,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商业保险机构应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商业保险机构网络应该健全,具有完成委托经办任务的一般条件;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并且提供相关支持。

  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合作,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强化监管、改进服务等基本原则。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委托经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监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补充商业健康保险;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行为的约束。

  卫生部农卫司副司长聂春雷19日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有助于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也为参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审核提供便利。

  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试点。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合人口达8.32亿。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对管理运行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据聂春雷介绍,部分地区从新农合试点开始就开展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的探索。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必要对各种做法予以引导和规范,促进商业保险机构积极有序地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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