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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近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对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2007年12月18日后新购公有住房及经适房在持有5年后可卖可出租,需新购经适房5年后可租可出售需缴纳80%土地收益。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