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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1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文汇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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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唐玮婕)深交所昨天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亮相。

  根据这份最新的规则,在创业板暂停上市情形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规则同时明确,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

  “创业板上市规则”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新规则还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30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在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同时,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规则”全面考虑可能的退市风险出现时点,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在新规则中,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创业板行情中揭示,股价日涨跌幅限制为10%。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整理期的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将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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