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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5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1日 0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府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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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出台。昨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规则中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8大亮点>>>

  1、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2、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3、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4、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5、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6、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7、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方案》,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给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综合21世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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