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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4月23日电(记者 王志)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能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山东省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山东省政府确定的金融创新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
山东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股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倍。
山东还适度放宽融资比例,对山东省政府确定的金融创新试点县中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
山东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