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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4月26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粮食商可在广东试点独资经营。
根据《规定》,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规定》指出,对于其他境外投资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粮食且粮食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