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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延至2015年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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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26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要求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在财税支持力度方面,意见要求,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意见提出,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在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方面,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加强信用担保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要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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