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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4月2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对5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市场各方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是保障发行人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把握好发行“入口关”的基础和前提。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2)会计师的诚信自律、客观公正对于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至关重要,应进一步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等相关业务的执业要求。(3)建议明确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获得批文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4)行业市盈率应更多是询价和定价的参考,不应该成为指导价,应该细化并明确超过行业市盈率定价的信息披露要求。(5)《指导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针对性处罚措施,应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证监会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1)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2)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3)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4)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5)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