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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新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原有的退市制度上新增加了净资产、营业收入、成交量等退市条件。
两大交易所针对主板市场的方案基本相同,新增和变更了多项退市条件,分别为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
此外,上市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针对中小板上市公司,深交所意见稿指出,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 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沪深交易所同时表示,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可以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上交所还提出,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两家交易所的意见稿指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重新达到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意见稿称,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
深交所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创业板公司在原来11个退市条件中新增了两个退市条件,并缩短先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新方案强调不支持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