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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意见正式发布 分析人士:机构投资者最受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投资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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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界翘首以盼的第三轮新股发行(IPO)体制改革方案终于落定。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与3月3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对存量发行引入个人投资者询价、参照行业市盈率25%区间定价(下称“25%规则”)等最重大的改革措施尽数保留。不过,对于25%规则略有宽松。

  《指导意见》还增加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在获得IPO(首次公开发行)批文后的有效期内(6个月)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的条款。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5处较大的改动重点着墨于会计师事务所需担负的职责,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监管等。

  根据证监会的新闻稿,《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另据记者了解,《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仍需发布存量发行等一系列新规的实施细则。

  历史资料显示,《指导意见》是自2009年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第3份关于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证监会称,其中5处较大的改动是: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其中最受业内关注的应是第四点,即市盈率25%红线规则。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证监会的口风似乎有所宽松,保留了在部分情况下强制公司重新询价的权力。

  证监会对于正式出台的新规,还特别揭示了为何没有接受市场热议的“美式招标”建议。证监会相关人士在答记者问中回应称,这是由于该规则有悖于《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仍存法律障碍。

  所谓“美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是以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购买股票,因此真正地实现“买者自负”。

  证监会称,“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此外,部分市场人士提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老股发行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上市后经营不稳定,对此,证监会说,推动老股转让的改革措施市场关注度高,牵涉市场主体多,利益复杂,我们将在《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实施。

  综合《指导意见》发布后多位业内人士的观点。不少人都认为,此次改革措施实施后,机构投资者将最为受益,加大了询价中的话语权,同时没了网下申购一个月的锁定期等等。

  本报综合报道

  证监会五条措施监管炒新

  1、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2、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

  5、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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