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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个私人信息出售源头被挖 大多来自银行等单位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1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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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日益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日前,我国首次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进行严厉打击。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936人,刑事拘留978人,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44个。

  据了解,这些浮出水面的不法分子,只是规模庞大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的一部分;今后的类似专案行动也会持续开展下去。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加大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法律的惩处力度,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防线越扎越牢。

  不法分子掌握公民的信息后,可以用来干什么?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介绍,一是直接买卖非法获利;二是利用一些基础信息开展非法调查,进而获取更多信息,甚至衍生出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绑架勒索等更多犯罪。

  湖南公安机关日前查获了一家非法调查公司,名字相当唬人,叫做“中国资源部”;收集的公民信息更是惊人,初步估计总量超过1.5亿条。其中一个名为“浙江富豪20万”的数据包内,详细列出了“富豪”们的家产、手机号、住址等。而这些私人信息,大多来自银行、保险公司、房产公司、工信部门。

  “涉及源头的部门和公司,都应该反思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有什么漏洞;每一个掌握信息的机构和机关,都有确保这些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廖进荣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进一步指出,对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问责制,建立更加严格、严密的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同时,尽管当前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内容分散、层级偏低,因此有必要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

  当前,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这一条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钱列阳指出,起刑点“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不明晰,这既消解了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可能成为一个替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制裁的司法漏洞,亟须细化此法律标准。

  “还存在一个重要漏洞。”钱列阳说,现实生活中,除了刑法所规定的主体之外,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教育辅导机构、酒店等机构甚至公民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主体尚没有被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应该增补相应的条款。

  对于3年的最高刑期是否过低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何家弘表示,出售、买卖个人信息,主观上都是恶意的,买、卖、用,会衍生出来更严重的犯罪,提高惩处力度是可行的。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来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上游犯罪,人们可能不知道自己的信息已经泄露,也没有意识到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等犯罪的背后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一般不会报案,这也给我们的打击工作带来困难。”廖进荣说,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形成重视、尊重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氛围,对于从源头遏制违法犯罪也有重要意义。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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