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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诉讼门槛降低 原告举证责任减轻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6: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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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享华

  公民可以提起反垄断之诉,原告举证责任减轻,让深受垄断之苦的公众看到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反垄断法解释》),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等问题。

  这是《反垄断法》生效近三年后第一次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共16条,今年6月1日生效。在法律界看来,这增加了反垄断之诉的不少便利,使其诉讼门槛降低,此后可能会引发连锁的反垄断之诉。

  公民可起诉垄断企业

  《反垄断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

  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此前也发生过公民提起反垄断之诉,但基本上铩羽而归。2008年9月16日,在反垄断法生效一个多月后,北京律师李方平状告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新市民”实行差别待遇一案,就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这被外界称为“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不过3个月后,经法院不公开审理,原告的起诉被驳回。

  李方平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现在司法解释明显降低门槛,有利于平衡反垄断之诉中的原被告的权利与信息不对等,尤其是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比如原告的立案难和举证难。当初,他是跑了5趟法院才立上案,而在其他地方,也有跑了5趟没有立案成功的。

  《反垄断法解释》还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版本确实改动很大。”上海大邦律所合伙人游云庭直言,最高法院确实采纳吸收了业界诸多意见。本报记者对比也发现众多差异,比如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反垄断案,但是出台的《反垄断解释》则明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新解释出台,意味着进一步放开反垄断之诉,借司法之力,可能会促进一些行业的开放。”李方平认为,关键是推动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受理,多数法院之前没有经验不敢受理,现在予以明确就好了。

  政府还需给力反垄断

  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案件数量确实不多。原告胜诉的案件则更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天表示,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孙军工还认为,原告胜诉少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而在李方平看来,后一原因才是重点,“在此前的反垄断诉讼中,被告通常会以涉及商业秘密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也申请不公开审理。这样原告举证就相当困难,而且外界包括媒体也难以报道。”

  “门槛确实在降低,如果司法解释早出台,可能之前一些案件就未必是原来的结局。”游云庭这样告诉本报记者,他以2009年运营“读吧网”的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起点中文网”反垄断案为例,根据《反垄断法解释》,就存在着原告胜诉的可能。

  新解释另外一个亮点就是举证责任的变化,《反垄断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读吧网”诉“起点中文网”案件中,前者主张后者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是法院并未采信,主要理由就有:将盛大网络官网所称的旗下网站已占到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份额的80%以上的表述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不足。“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游云庭认为,这样一些网站对外宣传自己龙头地位或者市场份额第一就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案中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新解释出台,多位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反垄断之诉的门槛降低后,可能会引发针对一些公用企业或者业内独大企业的连锁诉讼。“不过,一些垄断企业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就已经成立,现在的解释主要是从技术层面削弱它们垄断的影响力,降低其妨碍竞争的负面作用。”游云庭更直言,像美国和日本,启动反垄断之诉的多是政府或司法部门,只有中国的公权力部门也行动起来,才有可能真正遏制垄断对市场的破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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