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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5月8日)下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内地非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便制定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并没有针对企业等经济实体。
此次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通知填补了这项空白,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国泰君安分析师黄纪亮表示,“其实,之前都是按照这一规定来执行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事务的,但是没有具体的文件出台,此次是将具体的规定规范化,这肯定会对将来内地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
就在上个月24日,国家发改委刚刚发布公告,批复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总额为185亿元人民币。在此之前,去年11月宝钢获准成为首个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非金融类境内企业。
在此次《通知》中,对此类境内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非金融机构所符合的条件作了明确限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还对非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自发改委核准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