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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博客,微博)综合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以往对上市公司分红引导、鼓励基础上,更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
据证监会披露,自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有422家,其中约200家有钱不分红,更有一些“铁公鸡”不仅有钱不分还懒得给投资者说明原因。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些有钱不分且无任何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包括对其发布警示函、监管谈话等八种行政处分。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就现金分红事项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详细说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对利润分配的形式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金。其次要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等等。
通知明确,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专门就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未来3年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及长期回报规划等进行说明;对于因进行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亦应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发布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等信息。
据了解,证监会此前于2001年、2004年、2006年及2008年多次发布关于分红的规范性文件,逐步细化现金分红引导措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视通知具体实施情况,整合现有规定出台法律层级更高的办法,完善分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