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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连续多年未分红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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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证监会称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9日消息,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

  通知指出,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明确,不清晰,现金分红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期性等问题。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证监会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定和审议现金分红政策及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上市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通知》要求再融资公司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再融资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通知要求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另外,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并就上述内容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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