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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积拟不低于5平方米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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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制图吴尚楠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市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住房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能按照床位出租。

  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出租住房的,应当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解读

  地下储藏室不得租住

  市住建委解释称,出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居住面积按什么计算?如果租房时合同上没有写明居住面积,怎么确定居住面积?市住建委表示,居住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当事人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载明居住面积,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居住面积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对于出租的成套住房,可以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的0.5倍折算居住面积;对于出租非成套住房的,可以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的0.75倍折算居住面积。

  市住建委称,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不适用人均居住5平方米和单间只能住2人的标准。

  管理

  物业需劝阻违规租赁

  市住建委称,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写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等情况,并且明确约定居住人数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管理方面,市住建委表示,小区业主大会可根据昨天发布的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修订和完善管理规约,增加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相关租赁限制条款,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委会可以书面要求出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租赁行为,业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住建委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公房管理单位积极配合基层管理服务站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出租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对发现的违规租赁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委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对房屋租赁行为实行属地监管职责和联动执法,要求基层服务站做好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租赁信息登记、房屋租赁行为日常巡查等工作。在后期监督管理上,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多部门将联动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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