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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电影票或餐券,大部分团购网会标明兑换期限。一旦过期,消费者就算没有兑换电影票或餐券,也会被告知,“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对此,辽宁省工商局近日提醒,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团购网提供的电影票或餐券,只是一个低价折扣资格,还未发生真实消费,就算过期也应对消费者退款。‘过期未消费不退还预付款’属于霸王条款,应严格禁止。”辽宁省工商局市场规范处负责人表示,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近日,辽宁省工商局与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联合部署整顿辽宁网络团购经营活动,活动中将对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督促团购网站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初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