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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其中,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办法》也提出了对应的监管措施。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