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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温州金融改革创新。《意见》指出,要注重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务保险创新产品的发展,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为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全国金融改革积累经验,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表示,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仅需要经济领域的积极作为,司法领域同样义不容辞。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分6大部分30条。《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试先行的政策精神,对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措施,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应给予司法支持。
保障金融产品规范与创新发展成为温州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意见》指出,要保障保险市场规范发展。妥善审理涉农保险、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存款保险、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务保险创新产品的发展,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尊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保险行业规则及交易习惯,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
《意见》表示,要关注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从司法层面加强对科技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问题的调研,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债权质押、涉农承包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并依法确认其效力。
《意见》同时要求,积极拓展完善金融审判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社保、邮政、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为人融资、投资、出境、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的行为,进一步推进信用联防机制的形成,优化金融综合改革的生态环境。
在完善金融审判制度方面,《意见》规定,推行金融专业审判制度。设立金融审判庭,优化配置金融专业审判资源,对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以及其他各类证券、期货、保险、票据、典当、融资租赁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不断完善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制度。
《意见》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规定在审判工作中需要妥善处理支持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对于影响全局的金融改革创新涉诉案件,法院更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审慎地作出裁判,以确保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