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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投资型保险业务 销售与偿付能力挂钩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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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昨天发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其经营必须保证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高于150%,且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须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同时,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如果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通知》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收益率方面,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

  需要强调的是,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与其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的机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关于渠道手续费支付,《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预定型产品手续费率,1年期产品不得超过0.8%,1年期以上产品年化手续费率不得超过0.5%。(记者牛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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