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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网站昨日公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券商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做出进一步的说明,要求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承销机构净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
根据《办法》,券商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需要满足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同时试点券商净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券商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当提供多种材料报证券业协会备案,具体包括:公司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说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决议;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券商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通过专业评价后,券商方可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办法》还对券商开展私募债试点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做出重点说明,规定券商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承销协议等业务档案的管理。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5年。